2022年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文末附相关说明)。
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
信息系统接入、联调测试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010-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